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市区河南东路某某烟酒店、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013号
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烟酒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北一巷1号漫街餐饮文化广场107号。
经营者:林红飞。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纬路北三路社区工商银行铁道家属院1号楼9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冰,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高新区(新市区)104团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区中心商业2栋5单元507、508号。
负责人:梁邦好,分公司经理。
被告:梁邦好,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高新区(新市区)104团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区中心商业2栋5单元507号。
被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二支路玉祥小区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杰、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烟酒店与被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梁邦好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河南东路**烟酒店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梁邦好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丰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