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18929号
原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二支***小区9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0907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3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YMH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平公司)与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灿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被告灿瑞公司服务费449174.28元及以449174.2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2015年11月19日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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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渝森林项目一批
次及示范区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灿瑞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后双方关于该项目又签订了《
补充协议
》,增加了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造价咨询工作。现被告灿瑞公司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2021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为2918765.17元,但被告灿瑞公司仅支付2469590.89元,尚欠449174.28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请如上。
被告灿瑞公司辩称,欠付金额属实,原告要履行提交发票的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利息计算时间有误,应为结算后25个工作日。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原告正平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灿瑞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美渝森林项目一批次及示范区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分析、施工招投标、施工过程、工程预结算等各个阶段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本合同暂定价1911700元;结算款的支付:乙方完成合同的约定全部工作内容,移交完整的项目相关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结算余款。2017年10月12日,原告正平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灿瑞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承包内容。
2021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算,确认结算总金额为2918765.17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正平公司在结算前已完成合同的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移交完整的项目相关资料;被告灿瑞公司已支付2469590.89元,欠付449174.2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正平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正平公司按照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完成合同的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向被告灿瑞公司移交完整的项目相关资料,并于2021年6月17日结算确认咨询服务费总金额为2918765.17元,双方亦确认已付款2469590.89元,欠付449174.28元,故本院对原告正平公司诉请被告灿瑞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49174.28元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灿瑞公司应当于结算后25个工作日向原告正平公司付款,故本院对原告正平公司诉请被告灿瑞公司支付以449174.2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灿瑞公司辩称原告正平公司未提交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无合同依据,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服务费449174.28元及以449174.2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7.61元,减半收取4018.805元,由被告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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