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川1603行初143号
原告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平安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红,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其他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