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8民初1980号
原告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依法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湄潭县永泰农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艳
法官助理王馨苹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