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8执44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8民初45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930元以履行本案案款,现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及(2019)黔0328民初3247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86791元及利息、(2019)黔0328民初4589号案件的诉讼费及保全费1330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66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由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2019)黔0328民初3247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86791元及本案执行依据所明确的利息、(2019)黔0328民初4589号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13307元;三、本案申请执行费10660元由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8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成继
书记员 雷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