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康汇黔图建材有限公司与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321民初1567号
原告遵义康汇黔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康汇黔图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波、汪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依照对账单,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对账确定了欠款金额,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未支付货款,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黔北物流新城项目纵五路项目需要使用混凝土,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原告共计五次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共计供应了价值48,085.00元混凝土,尚欠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由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康汇黔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8,085.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00元,保全费534.00元,合计1,620.00元,由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麻 伟 人民陪审员  陈廷环 人民陪审员  余胜霞
法官助理冷静 书记员赵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