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6224号
原告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2745元,由原告遵义慧升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红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