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贵州湄潭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8执异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湄潭鑫盛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州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于2021年7月12日以被执行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开设的账号为18×××39上的存款410758.00元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质押财产,本院冻结行为不当,应当撤销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与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18012018112110001的《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签订的编号为Z18012018112110001的《贵阳银行质押合同》,均是合同签订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因此,本院冻结存单质押账户内的存款未违反法律规定,贵阳银行遵义分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1日,贵阳银行遵义分行与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18012018112110001的《贵阳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编号为Z18012018112110001的《贵阳银行质押合同》。合同明确,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借款485000000.00元,该笔贷款由播州路桥公司在贵阳银行开立的定期单位存单质押担保,存单号00011376,账号18×××39,期限三年(2018年12月6日-2021年12月6日),存单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湄潭鑫盛公司申请执行播州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328执恢179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按照网络司法查控结果对被执行人播州路桥在贵阳银行开设的账户18×××39内的存款410758.00元予以额度冻结,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查控系统电子回执载明,贵阳银行对该账户中的资产485000000.00元享有优先权,同时贵阳银行依法对本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标的予以冻结,该款尚未划拨。
驳回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邓仁航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书记员  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