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395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珠海广场B、C幢壹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97514326H。
负责人:刘晓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红兵,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男,员工。
被告:贵州湄潭鑫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DQGBPXN。
法定代表人:邹喜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永泽大厦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68019440J。
法定代表人:何开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航,男,员工。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贵州湄潭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播州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康 龙
人民陪审员 王佐学
人民陪审员 金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思涵
书 记 员 党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