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5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明鸿新城3号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2层1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4民初4020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82505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白文才
书记员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