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81民初275号之一
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交关于其主张的工程欠款数额及实际损失数额的司法鉴定结论,其主张的工程欠款及实际损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起诉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2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浦立仁 人民陪审员  宁显志 人民陪审员  舒娅琳
书 记 员  冯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