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633号
上诉人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5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金纠纷,与另一被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并无法律关系,两被上诉人之间就保证金也无合同关系,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系案外人,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应根据其住所地作出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委托担保合同》中已就保证金发生纠纷约定管辖法院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原审原、被告因返还保证金引发的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对上述保证金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担保费、违约金等履行情况发生争议的、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向债权人代偿而发生的追偿权纠纷等,协商不成,约定向乙方(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审被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有关保证金的约定,故本案不应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住所地确定管辖。依据上述《委托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本案应由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256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