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华泰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6民初2228号之二
原告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840元,由原告邹平县汇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
书 记 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