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79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晖,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刘庄村北封黄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胜刚。
被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大广高速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告: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明鸿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侯强。
原告***与被告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河南蓝天新长燃气有限公司、河南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6.9元,减半收取计2628.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