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5执恢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石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威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留宗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9)嵩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压滤烘干设备、浮选设备、尾矿输送设备予以查封,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向本院申请不需要对其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洛阳威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压滤烘干设备、浮选设备、尾矿输送设备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锋
人民陪审员 范赤赤
人民陪审员 杨 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