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25执恢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石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威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留宗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9)嵩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压滤烘干设备、浮选设备、尾矿输送设备予以查封,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向本院申请不需要对其查封的设备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洛阳威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压滤烘干设备、浮选设备、尾矿输送设备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锋
人民陪审员  范赤赤
人民陪审员  杨 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