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南辉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南辉建设有限公司、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3民初9495号 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509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建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东埔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XP09Q7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南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泉州金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