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660号
原告:杭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85号萧山商会大厦1幢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顺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