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94号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顾巷村8组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晓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祝江,系公司员工。
被告: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T2209室。
法定代表人:岳粹银。
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21日,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15元,由原告****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