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财保78号
申请人: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T2209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8A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古兜康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度假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2183412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申请人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江门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发出《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函》【(2023)**受59号-2】,申请人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古兜康旅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7492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沪宝节能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