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6109号
原告:闵凡誉,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石油昆仑胜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涛,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闵凡誉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石油昆仑胜利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凡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17元,减半收取47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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