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纬五路37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25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104执31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刘舒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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