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吕树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厉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4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除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498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30000元,扣除执行费2498元,已执结80000元,未执结标的6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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