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建筑公司

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靖西市建筑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二建公司门口第二间。

主要负责人廖美凤。

被执行人靖西市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2007200880。

法定代表人黄必龙,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与被执行人靖西市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桂10民终9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76212元(2018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计至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648元,申请执行费40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38700元存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冻结银行账户。另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账户,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等网络资金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本院已执行38700元,尚有237512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叶凯明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