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建筑公司

靖西市建筑公司、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民终96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住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必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住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二建公司门口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廖美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贤生,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一审被告:黄承党,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建筑公司职工,住广西靖西市。
上诉人靖西市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田东新鑫源石材店、一审被告黄承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市人民法院(2019)桂10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西市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靖西市建筑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3.18元,减半收取2721.59元,由上诉人靖西市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凌文楼
审 判 员  玉 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必堂
书 记 员  黄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