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建筑公司

靖西市建筑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081民初1821号
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西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必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忠劭,广西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广西靖西市。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户籍广西靖西市。
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案审理。中止情形消除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本案诉讼,并通知原告补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靖西市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裕康
审 判 员  叶凯明
人民陪审员  黄 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