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建筑公司

靖西县建筑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37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2月27日生,壮族,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现住靖西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生,壮族,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现住靖西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韦勋,男,1974年9月25日生,壮族,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现住靖西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云,男,1962年6月24日生,壮族,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现住靖西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俊,男,1971年10月1日生,壮族,靖西县建筑公司职工,现住靖西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和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靖西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靖西县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必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韦勋、梁云、黄俊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封堵被上诉人公司大门的墙已由职工大会职工拆除,上诉人并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要求撤回上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韦勋、梁云、黄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由上诉人**、***、韦勋、梁云、黄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凌文楼
审 判 员  黄小萍
代理审判员  陈华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俊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