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220号
申请人: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光机电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贤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杨码村二十三组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诉***贤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金额为114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贤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