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220号之一
原告: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光机电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贤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杨码村二十三组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贤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354元,由原告南***特种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