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大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115号

原告:***,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琴,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如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大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7131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易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李玥,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丁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四川欣久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RQDF2H,住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唐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EUFE0H,住焦,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住上,住上海市崇明县div>

原告***诉被告南京大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欣久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汪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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