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115号
原告:***,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琴,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如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大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7131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诚信大厦**(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iv>
法定代表人:易高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李玥,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丁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四川欣久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1RQDF2H,住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
法定代表人:唐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EUFE0H,住焦,住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文,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住上,住上海市崇明县div>
原告***诉被告南京大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川欣久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文君
书 记 员 汪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