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1726号
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新站镇**行政村1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3XDCUT40。
法定代表人:**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EUFE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3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5元(已减半),由原告***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