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1122民初2138号 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大众街南、泰山路西霞光府三期S-7#幢101商网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佑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东郭镇东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一标段监理费168150元、二标段监理费238925元,共计407075元;2、要求被告支付一标段监理费逾期付款利息30568.2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要求被告支付二标段监理费逾期付款利息45171.5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当庭放弃第2、3诉请。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3月,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中标取得了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公益性公墓一期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一标段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二标段工程)的监理资格,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向原告出具了两份《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明确,一标段工程监理项目工期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10月31日,总工期261天,二标段工程监理项目工期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8月31日,总工期160天。一、二标段项目地址均位于东郭街道土地居委会北侧小苇塘。2018年2月12日、3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就一标段、二标段工程签订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正常的工作酬金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最后付款期限为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并已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但截止目前被告尚未支付任何监理费用。 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07075元。 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2元,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271元,被告辽河口启福园公墓管理处承担3703.0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盘锦恒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