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海润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3274号
原告大连海润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少男,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连海润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于2020年7月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海润泽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