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4民初1018号
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玉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