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3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2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管委会2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玉民。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民再10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992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