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先锋建材经销处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3794号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先锋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南关岭村。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经销处业主,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先锋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先锋建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先锋建材经销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