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155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湖南八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骏达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八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八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6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八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6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477,6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八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