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桃园。
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2826X,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40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翔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