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3024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桃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75号8-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东大坝村镇江市一水间生态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1,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安心家禽饲养专业合作社、***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