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执2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2826X。
法定代表人:张亚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1102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欠***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30万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4日起每季末20日前支付;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还款计划支付本金和利息,则视为剩余债务全部到期,被告应额外补偿给***5万元,***可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10081元,保全费5000元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5000元,合计20081元由***、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12月3日查封在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管理的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825038.16元(暂未分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在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管理的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镇江毓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分配后足以覆盖本案全部债务,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至届满前七日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异议时需递交异议申请书,并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徐立强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邓铭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