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2826X,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亚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执行费等共计178910.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1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沈红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