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950号
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220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生,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8号(原东三爻村)办公楼三层4号。
法定代表人:潘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2年7月初,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承揽的陕西省神木县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培训中心篮球场及羽毛球场一、三楼木地板安装工程,要求原告提供该工程所用的材料木地板(包括材料费、运输费),达成意向后,双方于当月17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之后原告依约完工。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剩余款项5824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立即偿付拖欠木地板费582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双方《售货合同》第十二条(三)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2201。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售货合同》中约定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该约定,原告应向其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无权处理该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