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547号
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C2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汉族,1953年8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新绛县。
被告: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8号(原东三爻村)办公楼三层4号。
法定代表人:潘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鑫林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冠奥通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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