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3民初2171号
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振鹏
书记员  殷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