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625民初3459号
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翰电力公司)与被告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利尔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翰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利尔环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京翰电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山东香驰热动公司5#锅炉整改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热态运转15天后,特利尔环保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57150元,特利尔环保公司未依约支付进度款,应当以该进度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4日,京翰电力公司与特利尔环保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京翰电力公司负责山东香驰热动公司5#锅炉整改工程,并约定了质量要求、双方责任及付款情况,合同第六项约定:工程总价127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并热态运转15天后,特利尔环保公司应当支付京翰电力公司45%的进度款57150元。2021年6月11日,京翰电力公司为特利尔环保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京翰电力公司提供的5#锅炉运行状态总貌电脑截屏显示,从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3日,共计15天时间,该锅炉一直正常运转。
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7150元及利息(利息以57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元,申请费595.71元,由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舒志喜
法官助理*瑞书记员程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