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鑫林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442号 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鑫城中心D座二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