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5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