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948号
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4619.0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4619.0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