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民初1954号
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高青县国井南苑。
被告:山东透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街道扳倒井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透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