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342号
申请人:淄博青丘格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高淄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49374949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624646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横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81923793A
申请人淄博青丘格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573334.5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2月22日作出了(2024)鲁03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573334.5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