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青丘格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342号 申请人:淄博青丘格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高淄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49374949X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西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7624646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田横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81923793A 申请人淄博青丘格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573334.53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2月22日作出了(2024)鲁03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573334.53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