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7094号之一
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益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琥珀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5元,减半收取90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书记员 苏雨丹